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浏览量: 93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发布   发布时间:2020-03-27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二、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五、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文章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下一篇文章
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QR Code

扫一扫,分享到微信

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