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做优做强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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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发布   发布时间:2019-11-21

青商贸字〔2018〕11号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6〕91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给全市外贸转型升级提供新动力、培育新优势,推动外贸新旧动能转换,按照市政府对发展跨境电商产业的要求部署,结合青岛综试区建设的任务目标,现将支持跨境电商做优做强的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扩大跨境电商零售业务规模

1.推动跨境电商零售业务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借助跨境电商渠道开拓境内外两个市场,拓展业务规模,创新商业模式。鼓励企业开展跨境贸易电商(海关监管代码:9610)、保税跨境贸易电商(海关监管代码:1210、1239)等业务,对全年增长快、贡献大的企业可给予资金奖励。

2.优化保税跨境贸易电商业务发展环境。鼓励企业开展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1239)等业务,降低线下运营成本,优化业务发展环境。对企业开展保税跨境贸易电商业务产生的仓库租赁费、运营维护费等实际支出,按年交易额或清单申报数据给予资金扶持。

3.支持跨境电商大项目落户。对跨境电商零售领域行业领军企业及山东省内的骨干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机构,设立后一年内跨境电商零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完善基础设施条件,打造跨境电商国际物流体系

4.支持跨境电商查验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全市跨境电商查验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监管效率与服务能力。对能满足海关监管查验要求的跨境电商监管查验服务场所(含新建、改扩建)和监管查验服务平台的软、硬件设施投入给予资金扶持,对相关运营维护费用予以补助。

5.支持公共海外仓建设及运营。构建辐射一带一路及全球重要市场的公共海外仓服务体系。对信誉良好并具备一定影响力,能够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境外物流仓储、营销推广、贸易代理、通关服务、金融保险对接、售后服务以及企业所需的便利化综合配套服务,且相关运营数据可供查询的公共海外仓建设运营的跨境电商企业,对相关建设运营费用予以资金扶持。

(三)完善跨境电商支撑体系,优化综试区发展环境

6.支持建立跨境电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心。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全链条监管、安全风险监测和全过程溯源工作。对跨境电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心的日常检测、样品采购及运营维护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资金支持。

7.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发展。鼓励综试区内各产业园加快构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开展包括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协助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融资业务。按照服务企业数量和产生的交易规模,对综服企业运营费用可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8.支持本土垂直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发展。鼓励本土跨境电商企业在行业细分领域建设跨境电商平台,培育国际自主品牌,打造单品隐形冠军。对日访问量较高、在境外主流社交媒体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达到一定交易规模的垂直跨境电商平台,对平台运营的软、硬件设施等投入给予资金扶持。

9.支持跨境电商金融创新试点工作。鼓励我市的金融机构在商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风险可控、模式可持续的原则,开展融资授信创新试点工作。可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对以外贸大数据为风险防控手段,无抵押、无担保的出口订单融资业务予以支持,满足跨境电商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申请条件及程序、支持方式及标准、评审方式及标准、项目公示及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要求,并将实施细则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政策执行期间对实施细则进行调整的区市,应在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实施细则要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要求。

(二)各区(市)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组织好专项资金的有关项目建设、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切实抓好政策落地,发挥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调动跨境电商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扩大进出口规模的积极性,努力争取政策早见效、快见效,确保完成全年任务目标。

(三)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全面、实时、动态监管。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要求,各区(市)、西海岸新区、保税港区、高新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外贸专项资金执行完毕后,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为zxzj.mofcom.gov.cn)将资金支持项目单位的相关材料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填报。

(四)扶持资金按照市商务局下达的跨境电商交易额年度业务目标进行预拨,并根据各区(市)年度进出口实绩调整额度。对超额完成年度计划的予以奖励,对未完成计划的按比例核减。

(五)严格遵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六不准”的通知》要求,不准违反各项财务管理规定,不准擅自变更项目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不准规避政府采购,不准借参展考察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不准重审批轻监管、轻项目使用绩效,不准超标准举办展会、培训。

(六)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各区(市)、各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使用绩效、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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