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 增信服务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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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

增信服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要求,提升我省中小微外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对汇率波动风险能力,推动全省外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是指,通过建立“政府+银行+担保”的运作模式,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汇率避险提供担保服务,银行机构免除企业汇率避险保证金,担保费由省财政与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省财政与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县自行商定分担比例)。

第三条  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增强企业公平竞争能力,帮助我省企业提高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山东省境内企业;

(二)上一年度有进出口实绩,且进出口实际发生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

(三)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承办银行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汇率避险产品;

(二)具有专业服务能力和专门团队,能够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汇率避险服务;

(三)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汇率避险担保服务,对融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汇率避险产品免收保证金。

第六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报省商务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承办融资担保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具有为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担保服务的资质条件;

(二)具有专业服务能力和专门团队,能够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汇率避险担保服务;

(三)企业汇率避险担保服务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担保费=(汇率避险产品实际担保金额/12月)*汇率避险产品签约月数*2%;或担保费=(汇率避险产品实际担保金额/365天)*汇率避险产品签约天数*2%]。

第三章  参与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开展政策宣讲、银企担对接、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资金对符合规定的汇率避险担保费用给予补助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外汇局山东省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承办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承办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承办银行机构提供丰富的汇率避险产品,开展汇率避险政策宣传和知识培训,优化企业汇率避险流程和存续期管理政策,指导企业合理运用汇率避险工具。

第十二条  鼓励承办融资担保机构精简审批程序和要件,提高业务审核效率。承办融资担保机构在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文书后,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企业向银行机构提出汇率避险业务需求,银行机构审核同意后,将审核通过的汇率避险企业名单提交融资担保机构复审。在企业购买汇率避险产品时,银行机构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机构对复审通过的汇率避险增信业务,与相关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并按照不超过汇率避险产品总额5%的额度向合作银行出具等值人民币担保文书;在汇率避险业务存续期间,融资担保机构应根据银行内部风控要求,在不超过汇率避险产品总额5%的额度内追加保证额度;单个企业担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2%,由省财政与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汇率避险产品到期时,企业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造成的实际损失,融资担保机构按银担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代偿,并与银行机构依法向企业进行追偿。

第五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会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综合考虑上年度和本年度全省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开展情况,预估下年度所需省级资金规模,按照省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下年度省级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确定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省商务厅会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根据上年度全省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开展情况,结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分配额度,由省财政厅预拨部分资金。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机构要设立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预拨的担保费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预拨的担保费补助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入融资担保机构专户,专项用于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1月31日前,融资担保机构向承担担保费补助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担保费补助申请(附表1、2)。逾期未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的,不再单独进行补助。

第二十二条  承担担保费补助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外汇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提交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外汇局山东省分局核准,核准后由省财政与企业所在地财政按规定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业务开展情况(附表1、2)报送承保企业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商务厅,抄送省财政、外汇管理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时抄送市级财政、外汇管理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银行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业务开展情况(附表3)报送市级外汇管理部门,市级外汇管理部门汇总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外汇局山东省分局。

第二十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对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绩效评价,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执行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绩效评价。指导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分配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对担保费补助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合谋骗取、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承办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不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且造成银行机构实际损失的企业,以后不能再享受该项补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附表: 1.XX融资担保公司汇率避险担保费补助申请汇总表

2.XX融资担保公司汇率避险担保费补助申请明细表

3.XX银行财政补助汇率避险业务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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