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澳大利亚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

浏览量: 86

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6、7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裁定中认定的倾销幅度为116.2%—218.4%,补贴幅度为6.3%—6.4%。商务部同时决定自2021年3月28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各公司反倾销税税率为116.2%—218.4%,根据相关规定,为避免双重征税,决定不征收反补贴税。

应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申请,商务部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和2020年8月3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进行调查,作出上述最终裁定。

上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下一篇文章
商务部印发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
QR Code

扫一扫,分享到微信

菜单